我們常常在新聞報導中,看到殘障者、瘖啞人士、瘖啞集團,甚至大陸或香港常使用的的殘疾人士,其實在台灣很久之前,已將殘障者的名詞改為身心障礙者。


 


為什麼要用身心障礙者這個名詞呢?乃是因為其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也許可以說,是有障礙,但不代表其為殘缺。


 


96711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4條規定:傳播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興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在實施辦法有提到:違反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罰10~50萬元。


 


這表示什麼?表示我們在使用名詞時,需要再多考慮一下,不要在無意間,用了不當的言詞而不自知。


 


我上網查了一下,有關瘖啞這個名詞的來源:嗓啞不能出聲。玉篇˙部:「瘖,不能言。」如:「瘖啞」。淮南子˙泰族:「既瘖且聾,人道不通。」


 


而在正式的法律用詞中,瘖啞的意思,代表又聾又啞,所以在法院的判決書上,會使用瘖啞人士,或自幼瘖啞,之類的詞句。


 


但對於聽障領域來說,在電視新聞、報章雜誌,看到瘖啞人士、瘖啞集團的字眼時,都會有點不太舒服,有歧視的意味,也可能是因為這個字眼大多是跟隨著不太好的社會新聞出現。


 


在以往的教科書或用詞上,常會使用聽語障朋友、聽語障者、聾啞人士,甚至當年全省各地的聾啞福利協進會成立時,也都直接把聾和啞這二個字並用,但是聽覺功能受損,不代表聲帶也連帶受損,只是可能會因為聽不到,而不容易學習如何發聲。


 


所以,現在,我們會說聾不等於啞,聽障不等於語障,不能直接把二個功能障別連在一起,有一些聽障朋友的口語在經過訓練後,就能說的很好很清楚的。


 


就我們在聽障領域裡,常用到名詞,如下:(以下純屬個人所聞,不代表正式的名詞定義)


 


聾人、聾朋友:泛指所有聽覺障礙的人,或指使用手語為主要溝通方式的聽障者。


手語族:使用手語為主要溝通方式的聽障者。


 


聽障者、聽障朋友、聽障人士:泛指所有聽覺障礙的人,或單指使用口語、讀唇為主要溝通方式的聽障者。


重聽者、口語族:使用口語、讀唇為主要溝通方式的聽障者。


聽友:聽障朋友的簡稱,多為重聽者彼此間使用的名詞。


 


失聰者:在聽障領域幾乎很少看到這樣的字眼被使用,大多會是在學術界或研究者的報告上會看到吧。


聽損孩子、聽損者、聽損族群:為聽力損傷的簡稱,多為聽損者口語訓練機構使用的名詞。


 


聽人:未達聽覺障礙認定之輕度障礙標準的人,白話一點,就是社會大多數的人。


 


在英文裡面,使用Deaf是指聾人,deaf是指聽覺障礙,究竟用什麼名詞才是尊重這個族群的朋友,說法不一,年紀較大的,會喜歡用聾人,以聾為榮,年紀較輕的,會比較常用聽障者這個名詞。


 


也許,不管你用聽障者或用聾人,都是可以的,但是加個啞字,就不僅會讓人覺得這是二碼子事,不同的狀況。


 


以上,還請各位先進多多指教改正或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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